一、依據嘉義市政府 113 年 2 月 5 日府教學輔字第 1131502312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113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3 月 15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嘉義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四、申請方式: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
五、獎學金相關訊息,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