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6 月 2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2250 號函辦理。
二、報名資格:非閩南語文專長之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或代理教師),並通過閩南語中高級(B2)以上能力認證,已於 112 學年度或預計於 113 學年度教授閩南語文課程,或具教授國民中學閩南語文課程(含彈性課程)經驗者。
三、相關內容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