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一、依據臺南市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學生需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始發給畢業證書。
二、補考成績達及格基準者,該學期之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 60 分登錄,補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